一、印章的使用
各级机关、单位都应制定印章的使用规定。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。
原则上,使用机关或单位的印章,要由本机关或本单位的领导人审核签字。使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的印章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。为了方便工作,对一些一般性事务的使用印章,机关或单位的领导也可授权办公室主任或印章管理人员审签。但是,一定要明确授权范围,超出范围的,应请示领导审签后方可使用印章。
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章前,要认真审核,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。确认符合用印章的手续后,在使用印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,方可使用印章。除留有存根的介绍信,机关或单位发文有发文登记外,其他使用印章均应进行登记。
对需留存的材料应在加盖印章后,留存一份,立卷归档。如:合同、协议、领导人签批的信件草稿、印发的文件原件及文稿等。
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。确因工作需要,由业务部门以领导机关名义颁发的凭证,需要事先加盖机关印章或套印然后填发的,经过领导批准可以盖印。但凭证要逐页编号,装订成册,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,按规定填发。
经过审查、登记后,即可按要求加盖印章。一般情况下,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、月、日处,“骑年盖月”(即印章的左边缘盖在落款日期的年上,月、日盖在印章的下面),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二、印章的停用与缴销
机关或单位撤销、更名或因其他原因而停用印章时,应由印章颁发机关及时回封存或销毁。特殊情况,如机构被撤销,但善后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印章时,要指定有关机关或单位或专人妥善保管使用,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收回,并印发印章停用或作废的通知。作废的旧印章用红色印油印在印模栏内。